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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丙型.丁型与戊型〕是法定乙类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复杂、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部分乙型、丙型及丁型肝炎病人可演变成慢性,并可发展为肝硬变、肝癌,对人民健康危害甚大。防止病毒性肝炎感染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发动群众,搞好爱国卫生运动,采取综台防治措施。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以切断粪-口途径为主,乙型肝炎接种乙肝疫苗为主,丙型肝炎及丁型肝炎以切断肠道外,如经血传播等途径为主,要尽早发观、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及早处理疫点,以防止流行,提高疗效。要做好易感人群的保护,减少疾病发生
病毒性肝炎的预防
一、管理传染源
1.报告和登记 各级医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病毒性肝炎病例作传染病报告,急性病毒性肝炎应做病原学分型报告和统计。慢性病毒性肝炎病例一年只登记一次,一年复发跨两个年度者只在第一年登记,
2.隔离和消毒 急性甲型肝炎隔离期自发病日算起 3周。乙型肝炎可不定隔离日期,如需住院治疗,也不宜以 HBsAg阴转或肝功能完全恢复正常为出院标准,只要病情稳定,可以出院,对恢复期HBsAg携带者应定期随访。丙型和丁型肝炎处理同乙型肝炎,戊型肝炎隔离期暂同甲型肝炎。各型病毒性肝炎可住院或留家隔离治疗。病人隔离治疗后,对其居住和活动地区(家庭、宿舍及托幼机构等)应尽早进行终未消毒。基层卫生防疫机构应对肝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有关行业人员肝炎患者的管理 对饮食行业人员和保育员每年作一次健康体检, 发现肝炎病例立即隔离治疗。急性肝炎患者痊愈后,半年内无明显临床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持续正常,且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慢性肝炎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疑似肝炎病例在未确诊前,应暂时停止原工作。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应进行健康体检,凡肝功能异常和/或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阳性者,不得录用。
4.托幼机构儿童肝炎患者的管理 托幼机构发现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人后,除患儿隔离治疗外,应对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范围,根据调查后确定,一般以患儿所在班级为主,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手续。观察期限甲型和戊型肝炎为45天,乙型、丙型和丁现暂定为60天、对符合出院标准的肝炎患儿,尚需继续观察 1个月,并需持医院出院证明方可回所。
5.献血员管理 献血员应在每次献血前进行体格检查,检测谷丙转氨酶(ALT)、HBsAg和抗-HCV,凡ALT异常和/或NBsAg、抗-HCV阳性者不得献血。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他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传染他人。所用食具、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具应与健康人分开。
7.单项抗-HCV阳性者的管理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切断传播途径
1.提高个人卫生水平 利用黑板报、小报、电影、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各企业单位应创造条件,提供流动水,供洗手及洗餐具,养成食前便后洗手的良好习惯,
2.加强饮食、饮水、环境卫生管理, 饮食行业(包括个体开业户)及集体食堂都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尤其要做好食具消毒、食堂。餐厅应实行分餐制或公筷制。要加强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加强对产地水域的卫生防护,防止粪便和生活污水的污染。要掌握当地病毒性肝炎流行和水域的污染情况,以及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问题,一旦发现有污染可能,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于短时期内供应大量贝类水生动物时应留样以便查考。要加强水源保护,严防饮用水被粪便污染,对甲型和戊型肝炎流行区的井水、缸水、涝坝水,须供应开水,学生自带水杯。要做好环境卫生及粪便无害化处理。医疗单位中的粪便及污水须经消毒处理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废弃物应及时焚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