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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阳下篇”的小注云:“并见太阳少阳合病法。”在太阳下篇属于太阳少阳合病法的条文共3条,它们是第142条、171条、172条。此3条在少阳篇本应出现而未重复出现,故在太阳下篇子目出注说明。此3条在计算法数时应该重计一遍即应视为6条,这样又增加了3条。
3.“阳明篇”子目小注:“并见阳明少阳合病法。”这样的条文是219条、220条、256条共3条。它们本可在太阳篇和少阳篇中出现,但是没有重复出现,故于阳明篇子目中出注说明。在计算法数时这3条应该重计一遍即视为6条,这样又增加了3条。
以上我们寻找出属于“合病法”的条文共9条,与388法相加则为397法。《伤寒论序》称“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之说不误,决非“于理不通”,应当抛弃。
4.太阳中子目漏计一法,即漏计第92条。将此条计入397法中,则《伤寒论》全书共有398法。医家常说《伤寒论》有398法,非空穴来风、无稽之言也。
综括言之,王履虽费尽心力寻找397法却终未找到,这是因为他对“并见太阳阳明合病法”、“并见太阳少阳合病法”、“并见三阳合病法”3条小注的真实含义缺乏深刻认识,以致只寻找到388法。其实其余9法就隐含在这3条小注当中。这9法是:“太阳中”之32、33、36条;“太阳下”之142、171、172条;“阳明”之219、220、256条。本节所以不惮烦地说明9法之所在,意在释此积久之谜使归于正。
第三.当我们说397条或398条的时候,习惯上只统计三阳三阴中的条文,“可”与“不可”中的条文不计其内,这与北宋林亿、孙奇等人的最初含义完全不同。林亿、孙奇所说的397法有特定的含义,即:
1.“法”中不包括“证”。“有方曰法,无方曰证”的界定在子目中经界分明,不相混淆。《伤寒论·序》所说的397法,纯为“法”数,与今人所说的397条或398条概念不同。今人所说的397条或398条将“法”与“证”笼统计算,与《伤寒论·序》所说的初始含义相距甚远。
2.《伤寒论·序》中所说的397法不仅包括三阴三阳中的“法”,而且包括“可”与“不可”中的“法”,今人所说的397条只指三阴三阳中的“证”与“法”,不计“可”与“不可”中的条文,勉强划分为397条。这397条除具有便于查找、方便指说的价值以外,在学术上已与宋臣所说的397法不可同日而语了。
3.赵开美翻刻的《伤寒论》虽被称之为“宋本伤寒论”,这是仅就其大体逼真北宋治平本面貌而言,实际上有不少细微之处与真宋本不同。举例言之。每卷第1页右数第4行为“明赵开美校刻”6字,右数第5行为“沈琳同校”4字,沾染明人翻刻古书增加翻刻者姓名陋习。又据“太阳中”子目第三十七所载(第三十七子目相当第74条),其下有三证,而赵开美本仅有一证即仅有第75条。经与成无己本对比,原来赵开美翻刻宋本误将3证合为1证。则研究宋本“法数”“证数”时,不仅要以赵开美本为基础,而且应知赵本亦有不完善处,当经常与成无己本参照。关于将“法”与“证”笼统混计而与林亿序大相径庭予以纠误者,具体深刻分析之。[2]
由于397法的真实具体内容从北宋治平二年(1065年)至今近千年来没有解释清楚,饱学如王履者亦仅得238法,故令此后研究此说者如堕五里雾中。有的伤寒学家甚至认为宋林亿等“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之说“是不切实际的”,没有研究的必要。这种看法不是个别的,这与没有考其真实内容有关。
王庆国教授《伤寒论三百九十七法考辨》一文是近些年来研究397法较为深刻之作,全文分三大节:一、前贤诸家的见解及其评价;二、379法所包含的真实内容;三、379法说的不足之处。文长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