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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397法的真实内容与统计方法


注意阅读时间,健康用眼! 2012-06-13   中医诊疗网  www.zlnow.com

    关键词:《伤寒论》 397法 内容 统计方法 文献考证

    摘要:《伤寒论》之397法,历代均未寻找出确切数目。作者认为关键是没有寻找出其中9法所在,而此9法隐含于“太阳中”、“太阳下”“阳明”三条小注之中,另外,林亿等所说的397法有特定含义,即“法”中不包括“证”。而397法不仅包括三阴三阳中的法,且包括“可”与“不可”中的法。


    《伤寒论·序》云:“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林亿、孙奇等认为《伤寒论》有397法。但此397法不包括“证”在内。笔者已经论证,“证”与“法”有严格区别。[1]既然如此,何必确定“法”的条数呢?这是因为,《伤寒论》“条论于前,方汇于后”的总体结构在宋本《伤寒论》中已不复存在。唐初孙思邈《千金翼方》卷九、卷十已经开始作“方证同条比类相附”的工作,以便使用方剂者临证选用。因为过去方证分开的结构很不便于掌握。孙思邈指出:“旧法方证,意义幽隐,乃令近智所迷,览之者造次难悟,中庸之士,绝而不思,故使闾里之中,岁致夭枉之痛,远想令人慨然无已。”有感于此,乃将有关方剂移于有关条文之下。但是孙思邈作得不彻底,不全面,至北宋校正医书局校定《伤寒论》时,在孙思邈的基础上,使“方证同条比类相附”的工作做得更加彻底,更加细密,更加全面。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巨大变革,不但在序言中明确声明,而且在子目中再次对“法”加以确认。不但表现了对“法”的高度重视,而且反映条文下所附之方是校定《伤寒论》者之所为。

    统计医书每节方数,是唐宋医书常见现象。《千金要方》、《千金翼方》、《外台秘要》等书皆如此。宋臣沿其成例而将方数改为法数,是为宋臣改进处。

    自宋臣提出397法以后,后来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元·王履在《医经溯洄集》中说,他只找到388法,另9法不知所在。明初洪武年间有名黄仲理者,将六经病所有条文即包括“证”与“法”的所有条文笼统地计算在一起,共数出397条。黄氏说:“仲景之书,六经至劳复而已,其间具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二方,纤悉毕具,有条而不紊也。”今天人们所说的397法的概念就是从黄仲理这里沿袭下来的。但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与《伤寒论·序》“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的原意大相径庭。

    王履《医经溯洄集·伤寒三百九十七法辨》对397条设想多种方法、多条思路探寻它的真实数目,为此进行了详密考证,可惜均不理想。其文曰:

    余自童时,习闻此言,以为伤寒治法,如是之详且备也。及考之成无己注本,则所谓三百九十七法者,茫然不知所在。于是询诸医流,亦不过熟诵此句而已。欲其条分缕析,以实其数,则未遇其人,遂乃反复而推寻之。以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不及其数;以有论有方(按:即所谓“法”)、有论无方(按:即所谓“证”)诸条通数之,则过其数。除《辨脉法》、《平脉法》并《伤寒例》,及《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诸篇外,止以六经病篇中有论有方、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不及其数。以六经病篇及痉湿、霍乱、阴阳易差后劳复病篇中,有论有方、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过其数。至以六经病、痉湿、霍乱、阴阳易差后劳复篇,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又太少矣。竟不能决。欲以此句视为后人无据之言而不从,则疑其或有所据,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弗敢废。欲尊信而必从之,则又多方求合而莫之遂。

    宋·林亿等校正《伤寒论》,其序曰:“今校定张仲景伤寒论十卷,总二十二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余于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其六经篇、霍乱篇、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中,有方治诸条,以数为计,又重载于各篇之前(按:谓法数均重载于各篇之前)。又谓疾病至急,仓卒难寻,复重集诸可与不可方治,分为八篇,亦以数为计。继于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之后,其太阳上篇注曰一十六法,太阳中篇注曰六十六法,太阳下篇注曰三十九法,阳明篇注曰四十四法,少阳篇不言法(按:此句有误。少阳篇注曰:“方一首。”根据“有方曰法”的定义,则“方一首”即“法一首”之意),太阴篇注曰三法,少阴篇注曰二十三法,厥阴篇注曰六法(按:此篇王履计数大误。厥阴篇注曰“合一十九法”,不详“六法”之说所从何出),不可发汗篇注曰一法,可发汗篇注曰四十一法,发汗后篇注曰二十五法,可吐篇注曰二法,不可下篇注曰四法,可下篇注曰四十四法,汗吐下后篇注曰四十八法。以其所注之数通计之,得三百八十七法(按以上述条数通计之,为362法,非387法。之所以出现这种疏漏,是因为王履漏计霍乱6法、阴阳易劳复6法,另将厥阴之19法误为6法,少计13法。若将霍乱、阴阳易劳复之12法及厥阴篇漏计之13法共25法与362法通计之,恰得387法)。然少阳篇有小柴胡汤一法,其不言者,恐脱之也(按:少阳篇第266条有小柴胡汤方,则此条为法,决无疑义。注已明言“方一首”,有方即为有法。是未脱之也)。又可吐篇却有五法,其止方二法者,恐误也(按:可吐篇凡7条。注云“合二法五证”。详考林亿、孙奇小注,此二法指“大法春宜吐”及“凡用吐,汤中病便止,不必尽剂也。”其余5条虽有“宜吐”、“可吐”、“当吐”等语,皆不以“法”视之,是小注云2法无误也)。并此误脱四法,于三百九十七法之中,亦仅得三百九十一法耳(按:可吐篇仍当按2法计数,则从391法中减去3法,乃为388法)。较之序文之说,犹欠六法(按:当云尚欠9法,乃为397法也)。乃参之《脉经》,其可汗、可吐等篇外,比《伤寒论》又多可温、可灸、可刺、可水、可火、不可刺、不可灸、不可水、不可火诸篇,欲以此补其所欠,则又甚多,而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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