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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内外对酒精性肝病的研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有关酒精在体内的代谢途径、酒精性肝病发病机制、诊断及防治等方面也取得了进展,但有关酒精性肝病的分型及其诊断标准尚无共识性意见,现就此方面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嗜酒与酒精性肝病
饮酒成癖即为嗜酒者,也称酒依赖者,在日本又称习惯性饮酒者,其特征为心理上追求酒,不喝不行,一旦断酒会出现戒酒反应。
酒依赖的诊断标准:①强烈的饮酒渴求;②酒瘾发作时间固定;③饮酒意向高于一切活动;④清晨空腹饮酒;⑤不饮酒时出现生理和心理症状;⑥戒酒后易重新酗酒。具备其中三条就可诊断为酒依赖。
按嗜酒程度中国常分为二类:①普通嗜酒者:每日饮含酒精≥40g的酒;②重度嗜酒者:每日饮含酒精≥100g的酒,均连续5年以上者。
日本则分为:①习惯性饮酒者:平均每天饮清酒量≥3合(折合酒精69g/d);② 大量饮酒者:平均每天饮清酒量≥5合(折合酒精115g/d),且连续5年以上。
大量研究表明,饮酒的量和持续时间与酒精性肝病密切相关。Pequignot等报道,每日饮含酒精40~60g的酒,发生肝硬化的相对危险性升高6倍;每日饮60~80g,其相对危险性为14倍;每日饮210g,22年后有50%的嗜酒者发生酒精性肝硬化。但也有人认为,每日饮含酒精35g的酒,也可引起酒精性肝病,尤其我国居民。根据浙江地区的酒精性肝病流行病学调查材料显示,每日饮含酒精45g的酒,5年以上者,有29.8%的嗜酒者患有不同程度的酒精性肝病。
二、关于酒精性肝病的分类
1.欧美分类法:欧美多数国家将酒精性肝病分为三型,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 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近年来,欧美各国在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之间增加了酒精性肝纤维化一型,因此有四型分类法。欧美诸国的三或四型分类法虽简单实用,但尚有大量轻症酒精性肝病病人被遗漏,使其在早期病变较轻阶段未得到及时的戒酒和治疗,所以此分类诊断标准尚不够全面。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和丹麦学者在上述三型之前,再加“接近正常”一型。德国和英国的学者同期亦提出“接近正常”、脂肪肝、酒精性肝炎、肝纤维化、酒精性肝硬化的五型分类法。
2.日本分类法:第一次分类(1979年):通过调查94所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0年间的酒精性肝病病例,将酒精性肝病分为:①酒精性脂肪肝;②酒精性肝炎;③酒精性肝硬化;④酒精性肝损害。
第二次分类(1986年):经过10年的实践,提出六型分类:①酒精性脂肪肝;②酒精 性肝炎;③酒精性肝硬化(其中合并肝细胞癌者要加以记载);④酒精性肝纤维化(合并脂肪肝的纤维化,即脂肪肝+肝纤维化病例归入此类);⑤“习惯性饮酒者”的慢性肝炎;⑥非特异性变化或正常肝。附重症酒精性肝损害,即临床症状表现为重症,发病大约1个月内出现重症肝炎症状或死亡者。
第三次分类(1994年):分为十型:①非特异性变化;②酒精性脂肪肝;③酒精性 肝纤维化;④酒精性肝炎;⑤重症型酒精性肝炎;⑥“大量饮酒者”慢性肝炎;⑦酒精性肝硬化;⑧“大量饮酒者”肝癌;⑨临床型酒精性肝损害,符合“酒精性”或“酒精性+病毒性”条件,但缺乏肝活检所见,又不能列入上述任何一型者。⑩可疑酒精 性肝损害,即戒酒后病例,未能继续观察其病情变化,或虽经肝组织学检查,但仍未能观察到酒精性肝损害的典型所见。
日本自1979年到1994年,经过15年的实践和两次修订过程。1994年的十型分类属当前较详细的标准,但较繁琐,临床医师难于掌握。且对脂肪肝和纤维化,未划定轻、中、重程度,使戒酒或治疗后不易对比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