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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床诊断
1.急性肝炎
(1)急性无黄疸型肝炎:症状及肝功损害均较轻,必须对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体征及化检检查进行综合分析。其诊断依据如下。
①流行病学资料:半年内有否与确诊的病毒性肝炎患者密切接触史,尤其是家族中有无肝炎患者有重要参考价值。半年内有无接受输血或血制品史,或消毒不严格的注射史或针刺史。有无水源,食物污染史等。
②症状:近期内出现的持续数日以上的、无其它原因可解释的乏力、食欲减退、厌油、腹胀、溏便和肝区痛等。
③体征:近期内肝脏肿大且有触痛,叩击痛。可伴脾脏轻度肿大。
④化验:主要为ALT活力增高。病原学检查阳性(详见病原学诊断)。
凡化验阳性,且其它3项中有2项阳性,或化验与症状或化验与体征明显阳性,且能排除其它疾病者,可诊断为急性无黄疸型肝炎。
凡单项ALT增高,或仅有症状、体征或仅有流行病学资料及其它3项中之一项均为疑似患者。疑似患者若病原学诊断阳性且除外其它疾病,可以确诊。
(2)急性黄疸型肝炎 根据急性发病具有急性肝炎的症状,体征化验异常,且血清胆红素在17μmol/L以上,尿胆红素阳性,并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黄疸,可作出诊断。
2.慢性肝炎
(1)慢性迁延型肝炎 有确诊或可疑急性肝炎的病史,病程超过半年仍有轻度症状,伴有血清ALT升高或并有其它肝功能轻度损害。或肝活体组织检查符合迁延型肝炎之诊断。
(2)慢性活动性肝炎 既往有肝炎史,或急性肝炎病程迁延,超过半年,而目前有较明显的肝炎症状;肝肿大,质中等硬度以上可伴有蜘蛛痣,面色晦暗、肝掌及脾肿大;血清ALT活力持续增高或反复波动,血清胆红素长期或反复增高,伴有白蛋白减低,球蛋白升高,白、球蛋白比例异常,或丙种球蛋白增高;可出现自身抗体或肝外损害。或肝活体组织检查符合慢性肝炎的组织学改变。
3.重型肝炎 凡急性、慢性肝炎或肝硬变患者出现高热、极度乏力、严重的消化道症状,黄疸进行加深,出血倾向、神经精神症状,肝脏进行性缩小,肝细胞明显损害,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者,均应考虑为重型肝炎。
4.淤胆型肝炎 起病急,有持续3周以上的肝内梗阻性黄疸的症状及体征,肝炎症状较轻,肝脏肿大较明显;肝功化验主要表现为梗阻性黄疸的化验结果;并可除外其它肝内、外梗阻性黄疸者,可诊断为急性淤胆型肝炎。在慢性肝炎基础上出现上述表现者,可诊断为慢性淤胆型肝炎。
(二)病原学诊断
1.甲型肝炎:①急性期血清抗-HAVIgM阳性。②急性期及恢复期双份血清抗-HAV总抗体滴度呈4倍以上升高。③急性早期的粪便免疫电镜查到HAV颗粒。④急性早期粪便中查到HAAg。具有以上任何一项阳性即可确诊为HAV近期感染。⑤血清或粪便中检出HAVRNA。
2.乙型肝炎:
(1)现症HBV感染:具有以下任何一项即可作出诊断。①血清HBsAg阳性。②血清HBv DNA阳性或HBV DNA聚合酶阳性。③血清抗-HBc-IgM阳性。④肝内HVcAg阳性及(或)HBsAg阳性,或HBV DNA阳性。
(2)急性乙型肝炎:具有以下动态指标中之一项者即可诊断。①HBsAg滴度由高到低,消失后抗-HBs阳转。②急性期血清抗-HBc-IgM呈高滴度,而抗-HbcIgG(一)或低滴度。
(3)慢性乙型肝炎:临床符合慢性肝炎,且有现症HBV感染的一种以上阳性指标。
(4)慢性HBsAg携带者:无任何临床症状或体征,肝功能正常,血清HBsAg检查持续阳性达6个月以上者。
3.丙型肝炎
(1)排除诊断法:凡不符合甲型、乙型、戊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并除外EB病毒,巨细胞病毒急性感染(特异性IgM抗体阴性)及其它已知原因的肝炎,如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等,流行病学提示为非经口感染者,可诊断为丙型肝炎。
(2)特异性诊断:血清抗-HCV或HCV RNA阳性者。
4.丁型肝炎:与HBV同时或重叠感染。
(1)血清中抗-HD-IgM阳性,或抗-HD阳性,或HDAg阳性。
(2)血清中HDV RNA阳性。
(3)肝组织内HDAg阳性。
5.戊型肝炎
(1)排除诊断法:凡有符合甲型、乙型、丙型、丁型、巨细胞病毒、EBV急性感染及其它已知原因的肝炎,流行病学证明经口感染者,可诊断为戊型肝炎。
(2)特异性诊断:急性期血清抗-HEV-IgM阳性,或急性期粪便免疫电镜找到HEV颗粒,或急性期抗-HEV阴性而恢复期阳转者。
HBV与HCV重叠感染预防:
(一)管理传染源
1.报告和登记 对疑似,确诊,住院,出院,死亡的肝炎病例均应分别按病原学进行传染病报告,专册登记和统计。
2.隔离和消毒急性甲型及戊型肝炎自发病日算起隔离3周;乙型及丙型肝炎隔离至病情稳定后可以出院。各型肝炎宜分室住院治疗。
对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血液以及污染的医疗器械及物品均应进行消毒处理。
3.对儿童接触者管理 对急性甲型或戊型肝炎患者的儿童接触者应进行医学观察45天。
4.献血员管理 献血员应在每次献血前进行体格检查,检测ALT及HBsAg(用RPHA法或ELISA法),肝功能异常HBsAg阳性者不得献血。有条件时应开展抗-HCV测定,抗-HVC阳性者不得献血。
5.HBsAg携带者和管理 HBsAg携带者不能献血,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防,应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以防其唾液、血液及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个人食具,刮刀修面用具,漱洗用品等应与健康人分开。HBeAg阳性者不可从事饮食行业,饮用水卫生管理及托幼工作。HBsAg阳性的婴幼儿在托幼机构中应与HBsAg阴性者适当隔离,HBeAg阳性婴幼儿不应入托。
(二)切断传播途径
1.加强饮食卫生管理,水源保护、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粪便无害化处理,提高个人卫生水平。
2.加强各种医疗器械的消毒处理,注射实行一人一管,或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医疗器械实行一人一用一消毒。
加强对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管理,做好制品的HBsAg检测工作,阳性者不得出售和使用。非必要时不输血或血液制品。漱洗用品及食具专用。接触病人后肥皂和流动水洗手。保护婴儿切断母婴传播是预防重点,对HBsAg阳性尤以HBeAg亦呈阳性的产妇所产婴儿,出生后须迅即注射乙型肝炎特异免疫球蛋白及(或)乙型肝炎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