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
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
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
感冒、急性胃
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
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1、
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
荨麻疹、支气管
哮喘、药物过敏 (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
结核病患者,如
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
心脏病、
高血压、低血压、
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
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
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
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
肾病综合症、慢性
胰腺炎等。
8、血液病患者,如
贫血、
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
甲亢、肢端肥大症、
尿崩症及
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
癫痫、
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
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
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
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
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
角膜炎、虹膜炎、
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
红斑狼疮、皮肌炎、
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本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1993]第2号)的创刊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