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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泄是临床常见的男子性功能障碍之一,仅次于阳痿(阳痿和早泄是男人的两大怕)。早泄和不射精相反:不射精像持久战,久攻不下;而早泄则像速决战,无功而返。总之,都是令人伤脑筋的事。患者夫妻双方都会因为得不到性满足而苦恼,日久天长往往会酿成婚姻悲剧。
但是,从临床角度看,要想下个定义说明什么才算是早泄还是相当困难的。大多数定义都是把早泄与阴茎在阴道内停留的时间联系起来,比如同在一个医院,精神科医生可能把阴茎进入阴道之后不足1分钟即出现射精叫早泄;而泌尿科医生可能出于教学的目的把它定为不超过30秒;另一些医生可能把阴茎在阴道内抽动不足15次即射精称之为早泄。
国内如吴阶平教授认为,壮年健康成人,在性交2-6分钟时射精,或更短的时间内射精仍属正常。
马斯特斯和约翰逊则认为,一个男子有50%的性交时间过短,不足以使妻子达到性欲高潮则称为早泄,当然,他的妻子应该具有达到性欲高潮的能力。卡普兰认为早泄就是不能对射精实行随意控制。
有些性治疗学家把早泄定义为“在性交中,男方在性交总次数一半以上的机会中,在性功能正常的女性伴侣得到性满足之前就发生了不可控制的射精”,或者说就是不能随意地控制射精反射,说到底早泄就是一个控制射精失败的问题。但这一定义也有缺点,那就是女性性满足的意义不明确。是不是非得女方出现性高潮才算满足呢?这可不一定。有些妇女在性交时无需性高潮也很愉快;有些夫妇即使在男方射精很快(30-60秒)的情况下,也并未影响女方的性反应,只要女方在事前情嬉中已高度兴奋并为性欲高潮释放作好准备;另一些妇女的性满足可以经由男方的手、口唇对肉体的刺激达到,不必依赖性交。由此可见,射精早晚和性满足未必有直接联系。而且,只强调女性的性满足对男子来说似乎也不甚公允。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同一妇女在不同场合下,以及不同的妇女之间,要想到达性满足所需要的时间是有相当差异的。有的妇女需要几十分钟的性交活动才能达到高潮,有的妇女根本达不到高潮,或是需要多次高潮才能得到满足。因此,要想人为地规定一个“合理的”、“正常的”射精时间,恐怕是不现实的,肯定不能普遍适用。
因此,有人提出把早泄定义为:“在本人及伴侣一致期望的射精时间之前,发生不可控制的射精。”它是否合理还有待推敲。更实际一些,早泄的定义还应该反映出社会文化倾向,以及考虑到对性伴侣的最主要的需要,而不是一个武断的、特定的时间间隔。也可以把早泄定义为"由于在性活动中经常地或持续地缺乏对射精和高潮的合理的随意的控制,射精总是在个人所希望的时间之前发生。这一定义取决于患者对调节控制的主观感受,而不是武断地以时间长短或抽动次数或个人满意的程度来判断。这一定义似乎更为实际些,因为有些夫妇并不为快速射精而烦恼。
当然,严重的早泄是很容易诊断的,这是指男子勃起的阴茎在没有来得及纳入女方阴道之前,正当插入或刚刚进入尚未抽动时便已泄精,阴茎也自然随之疲软并进入不应期。
一般来说,只要男方不是在性交抽动开始后1分钟内射精,就不必认为是早泄,大可不必为此而忧虑。凡是能坚持1分钟以上,而无法维持到女性的快感高潮时的射精,多数是双方默契和谐的协调欠佳,尤其是男性的努力不够,只要这些男子不是独善其身或从不体贴和爱待女方,那么必定是性交经验不熟练,或不懂得协调的秘诀,或对性的技术不成熟。如果不妥善对待,久而久之还真的会发展为早泄。性交持续时间与年龄、体质强弱、性生活经验等都有关系,即使男子的年龄、体质都相近,射精时间长短的个体差异仍很大。这种性能力可以通过训练而增强,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获得,双方密切配合的不断加强,性交时间可以显著延长,甚至可达半小时以上。射精时间的长短也因时而异,同一个人在每次性交时射精的快慢也不同,如新婚初次性交、婚后久别重逢或禁欲较久后第一次性交时,可因男方过度兴奋,射精发生很快,甚至早泄,这完全是正常现象,不必多虑。而一旦连续几天性交之后,射精速度就会逐渐慢下来。不知有多少男子在新婚后1个月内,甚至1年内有早泄表现,但他们往往并不需求治就会自然调整到正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