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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心脏病病理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性心脏病是妊娠期特有的疾病,中国发病率为9.4%,多数病例在妊娠期出现一过性高血压、蛋白尿等症状,少部分患者发展为妊娠期高血压心脏病导致急性左心衰是孕产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所以诊治上一定要积极准确。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导致血管痉挛,血压升高,外周阻力增加,心肌收缩力和射血阻力增加,心输出量明显减少,心血管系统处于低排高阻状态,心室功能处于高动力状态,加上内皮细胞活化使血管通透性增加,血管内液进入细胞间,导致心肌缺血、间质水肿、心肌点状出血或坏死、肺水肿,严重时导致心力衰竭。
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既往无心脏病症状及体征,突然发生左心衰竭为主的症状,常有干咳、夜间明显,易被误认为上呼吸道感染或支气管炎而延误诊疗时机。所以必须及时诊断、及早干预,治疗上减轻心脏负荷,利尿为主,强心药少量而不主张用饱和量,因为这种心衰主要原因是周围小动脉阻力增加,水、钠潴留及血液黏度增加,应及早控制心力衰竭的同时紧急剖宫产。
对已确定有心脏病的妇女,决定其是否可以妊娠要慎重考虑。一般认为心脏病变较轻,能胜任日常体力活动或轻便劳动者,在妊娠分娩时发生心力衰竭的机会较少,因而如无其他并发症及紫绀,年龄又在三十五岁以下,可在产科与心脏科医师指导下定期检查,允许妊娠。如心脏病变严重,轻便劳动就会引起心悸、气急,甚至症状更严重者均不宜妊娠。这类病人在妊娠、分娩。产褥期发生心力衰竭的发病率超过百分之四十六。此外,先天性心脏畸形严重伴有紫绀、风湿性心脏病重度二类瓣狭窄,以及严重心律失常、活动性风湿热、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严重高血压治疗效果不佳者;过去有心力衰竭及脑栓塞病史者,妊娠对母子的危险性均很大,故也不宜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