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威胁患者生命的恶性
肿瘤,切除所有病变组织及可能转移的周围组织为手术治疗的理想目的。但妇科肿瘤的切除往往对患者的生育带来影响,对于强烈要求生育的妇女,存在着生育权与生存权的矛盾。同时高新技术在诊断治疗中的应用,带来了病与病人的分离、医患关系的物化和对病人的冷漠;新技术、新疗法的应用,提高了医疗费用,当患者无法承担时,其医疗权和生存权将受到威胁。此外,恶性妇科肿瘤患者是否应确知自己的病情,晚期患者放弃治疗是否符合伦理学原则,患者因疾病失去生育功能并影响正常性生活时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对患者配偶是否公平等等,都是妇科肿瘤治疗中需要进一步进行伦理分析的问题。
那么在妇科肿瘤的治疗中如何应用医学伦理学原则呢?我们认为,医学伦理学的首要原则为知情同意,从这一原则出发,患者有了解自身疾病及接受何种治疗的权利。传统医学道德认为不应将病人的真实情况告诉患者,以避免患者对治疗失去信心,出现焦虑、抑郁等不良反应而影响治疗。但现在主张,医生有责任告知真情,隐瞒病情可能造成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当然医生要讲究告知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佳时机,根据患者的承受能力及人格特征,最大限度调动患者的能动性,使其积极配合治疗,树立恢复健康的信心。同时不应剥夺患者考虑及选择治疗的权利。对此,医生应避免家长式的医疗作风。总之,在临床治疗中,医生应尊重患者及家属的意见,提高表达及交往技巧,以高超的临床技能、高尚的医德医风及工作中良好的品行,建立起相互信赖的良好的医患关系。
医学伦理学要求保守患者的隐私,这在妇科肿瘤的治疗中尤为重要。医者不仅要提高自己的伦理学认识,同时也应提高患者及家属的伦理学意识,这样,才能解除患者的顾虑,使之尽可能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配合治疗。
对于妇科恶性肿瘤患者及其家属,应给予尽可能详细的病情解说及医学资料,并对治疗效果作出尽可能客观的评价。对有生育要求或有多种治疗选择的患者,要尽量从患者的实际情况出发,给出客观的病情分析及疗效评价,不受物质利益的驱使,选择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
晚期妇科肿瘤患者是否可以放弃无效治疗的问题,是临床存在的客观现象,但这一行为本身必须符合伦理原则,必须是合法的。这就要求必须由具有权威性的医疗组讨论,确认治疗是无效的。要向家属详细说明病人的病情性质、现状、预后和代价等信息,由病人或家属独立地作出是否放弃治疗的决定。医务人员必须在得到病人或病人家属明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后,才能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并要有详细的病情记录及相关决定的文字契约。即使放弃治疗,医生仍有责任尽量减少患者的痛苦。同时,医务工作者也应明确,放弃治疗是相对的,只是为了减少患者的痛苦,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对疾病的进一步研究始终不能放弃。医学的终极目标是治疗患者,而绝不是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