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既是效益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因此,在现代化药材种子产业逐渐发展的同时,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新品种管理制度、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购销合同管理、种子商标和广告管理等也亟需解决与完善,以规范药材种子(苗)的生产和销售。
考虑到药材生产的特殊性,业内人士呼吁尽快出台《中药材种子(苗)管理办法》,设立药材种质管理与认证机构,实施药材种子(苗)生产、经营准人制度,强化种质监管。药材种子(苗)生产、经营必须持有《中药材种子(苗)生产许可证》或《中药材种子(苗)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同时,药材种子经销商在销售种子时应主动向购买者提供《中药材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质量信誉卡》和购种发票。
药材种子(苗)市场的规范,将有利于正规资质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现有的药材种子(苗)公司尚未形成主导市场的“龙头”企业,药材种子(苗)市场的主体仍是一些个体小公司。这些小公司既没有科研能力,也无自己的品牌,目光短浅,管理混乱,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走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路子,建立和完善一批专业化的种子(苗)繁育推广企业或集团,让正规资质企业成为药材种子(苗)市场的主力军。姚宗凡认为,应建设“科研一生产一经营“三位一体的产业型种子公司,对所生产的中药材种苗要进行合理包装,内外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有种子产地、生产时间、经销单位和种子质量指标。同时要有自己的品牌,这是今后发展的方向。政府应大力扶持科研单位围绕自己选育或繁殖的优良品种搞开发,自办经济实体,或科研单位与种子公司联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发展,使它们成为中国药材种子(苗)行业的“国家队”。
摘自:《医药导报》文/导报记者 吴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