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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的郑永锋律师也指出目录中有关概念的定义太过宽泛。他说,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是一个很广的概念,从目前来看,这项技术分为三类,一类是已经公开的并且很容易被掌握的,对于这一类,保护的意义不大;第二类是虽已公开,但不容易被人掌握,需要由某些特定的人进行操作的,如一些毒性药材的炮制;还有一类是不适宜公开的、特殊的炮制技术,这一类就可以定义为商业秘密。如果要对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进行保护,那就必须明确界定要对哪些品种或者哪些技术进行保护,否则的话,就会由于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而最终不能落到实处。
不过,郑永锋同时认为,目录中对投资麝香、甘草、麻黄草这三种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的禁止是明确的,那么这些外商合资或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时至少不应涉及这三个品种,否则是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
可是实际情况又是怎么样的呢?记者找到了负责安国市药品生产企业具体管理的安国市药监局工业科的一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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