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科 | 妇科 | 骨科 | 耳鼻喉 | 肛肠 | 泌尿 | 不孕不育 | 皮肤病 | 口腔 | 肿瘤 | 糖尿病 | 眼病 | 性病 | 肝病 | 心血管 | 更多 |
乙醇 早孕期日用量超过2g/kg先天畸形发生率增加2-3倍。
抗肿瘤药物 如白消安、苯丁酸氮芥、消卡芒芥、氮芥、环磷酰胺等;甲氨蝶呤,氟尿嘧啶,硫嘌呤,溶癌灵等。
抗生素 青霉胺、四环素、氯霉素等。
性甾体激素 如乙烯雌酚、氯米芬等。
其他 如一氧化碳、锂制剂(碳酸锂)、汞制剂(如甲基汞、硫化汞);视黄酸、丙 戊酸钠、三甲双酮、苯妥英钠、沙立度胺(反应停)及香豆素类(如华法林)。
这些药物应列为早孕期禁忌应用之列。上述列举的资料是不全面的。因未列入的并非无致畸性而已列入的也未必是致畸性最强的。再者,具有致畸性能药物应用后,是否出现畸形与孕妇暴露于该药时间长短、剂量大小、胎龄等均有关。与致畸的机率也有相关。例丙戊酸钠可致胎儿发生脊柱裂、小头畸形发生率增高,但暴露于丙戊酸钠的孕妇仍有约95%的机会获得正常婴儿,对这些孕妇可借助超声波检查、取羊水或血生化测定,及时决定可否继续妊娠。
(3)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分类标准:美国药物和食品管理局于1979年,根据动物实验和临床实践经验及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
A类:动物实验和临床观察未见对胎儿有损害,是最安全的一类,如青霉素钠。
B类:动物实验显示对胎仔有危害,但临床研究未能证实,或动物实验未发现有致
畸作用,但无临床验证资料。多种临床常用药属此类,例如红霉素、磺胺类、地高辛、氯苯那敏等。
C类:仅在动物实验证实对胎仔有致畸或杀胚胎的作用,但在人类缺乏研究资料证实。如硫酸庆大霉素、氯霉素、盐酸异丙嗪等。
D类:临床有一定资料表明对胎儿有危害,但治疗孕妇疾病的疗效肯定,又无代替之药物,其效益明显超过其危害时,再考虑应用,如抗惊厥药苯妥英钠,以及链霉素等。
X类:证实对胎儿有危害,为妊娠期禁用的药物。
2.中期和晚期妊娠用药问题 妊娠的中晚期,药物对胎儿的致畸可能性减少。但此时的牙、神经系统和女性生殖系统还在继续分化发育,药物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上述各系统、各器官发育迟缓和功能异常,此时期用药也应慎重,根据用药适应证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3.妊娠期用药原则 单药有效的避免联合用药,有疗效肯定的老药避免用尚难确定对胎儿有无不良影响的新药,小剂量有效的避免用大剂量。早孕期间避免使用C类、D类药物。若病情急需,要应用肯定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则应先终止妊娠,再用药。
本文由【中医诊疗网】整理:www.zln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