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予增减,按实际结果处方。对高度远视
散光与近视散光,可酌情减量。应半年至1年验光1次,根据屈光状况、
斜视度及矫正视力情况的变化而变换眼镜度数。
4、带有散光的
弱视:
按验光结果,以矫正视力最佳为原则,根据屈光状态、视力、年龄、给予配镜处方。在试镜基础上,在获得最佳视力的镜片中进行筛选,
远视眼中可选其中较高屈光度镜片,
近视眼选较低屈光底镜片。
3、无斜视的弱视:
学龄前儿童,如远视度≤+2.50D,且对视力影响不大,可暂不配镜。超过+2.50D时应获得最后矫正视力较低度数处方,但一般减少不超过1/3。如果屈光不正为近视性,按散瞳验光结果给镜。
2、伴外斜视的弱视:
首次配镜要给予足度镜矫正,配镜后要定期复查视力,每半年至1年重新散瞳验光1次。调节性内斜视在维持眼位正、视力好的情况下酌情减低球镜片,通常1年减少1D;部分调节性内斜视或非调节性内斜视再次验光时应适当减少远视度数,避免出现调节麻痹。
1、伴内斜视的弱视:
配戴矫正屈光不正的眼镜:多数弱视患者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屈光不正,首先需要配戴矫正眼镜,其配镜原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