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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为何“小三”屡站不退


注意阅读时间,健康用眼! 2013-11-08   中医诊疗网  www.zlnow.com
第四,此点也是最为重点,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对“婚外情”现象打击力度有待加强。现今的情况是,重婚案件既可作为自诉案件,也可作为公诉案件。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前,重婚案由检察院法纪部门负责立案侦查,现在按规定,重婚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有些基层公安民警要么不熟悉法律,要么对包“二奶”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投诉不积极处理,互相推诿,延误了对包“二奶”构成重婚行为的取证和打击时机。你说,即便是已经达到足够犯罪的“重婚罪”在起诉、侦查等方面都面临如此不容易,那些轻微的“包二奶”“找情人”的婚姻过错行为法律又能怎样呢?   第三,绝大多数婚姻中的受害者(尤其是女性受害者)缺乏自立、自强意识,不敢自诉或自诉后又撤诉。有些受害女性由于文化素质低,独立意识弱,法制观念淡薄,更多情况是经济上难以自立,依赖性强,担心起诉后失去依靠,影响今后生活。在调查中还了解到,有部分受害女性只愿意起诉“第三者”,而不愿起诉丈夫;有些起诉后,法院也已受理,但未开庭就因种种原因而撤诉。早在1994年至1996年,广东省各级法院受理重婚案件497宗,其中女方起诉后撤诉的217宗,占44%。撤诉原因主要是:一怕断了经济来源;二怕再婚困难;三怕打击报复;四为了家庭、子女,盼丈夫“回心转意”。正因为受害妇女自身的软弱和经济不自立,不敢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使包“二奶”者更有恃无恐,气陷嚣张。
  第二,在立法制度上,我国有关立法严重滞后或存在漏洞。现行法律未对包“二奶”、养情妇作明确规定除构成重婚外,而且,在我国相关法律对“婚外情”“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不具有可操作性,人们的法律意识虽然有加强但对法律的理解并没有加强,现实生活中,人们更无法自己取证!这便是《婚姻法》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事实证明,《婚姻法》也已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急需修正。而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较为原则,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又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之处。1994年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按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处罚。可见两者有明显不一致之处,以致司法实践难以操作。正是存在这一法律灰色地带,客观上为有些人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可能。
  首先,如今人们对包“二奶”、养情妇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在观念上大家都有“这是别人的私事,我们不好干预”“这些东西已经见怪不怪了哈”。尽管包“二奶”、养情妇现象愈演愈烈,但令人担忧的是,人们对其危害性的认识却并不一致。有些人甚至认为这是“私生活”的事,能包“二奶”、养情妇是有本事的表现,应该“宽容”而不应该“干预”,却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社会丑恶现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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