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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治疗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注意阅读时间,健康用眼! 2013-03-14   中医诊疗网  www.zlnow.com

  梅毒是一种全身性慢性传染病,梅毒、结核、麻风并列为世界三大慢性传 染病。关于梅毒(syphilis)的起源和传播有很多说法,据西方学者认为,在15世纪以前欧洲无梅毒。1492年哥伦布第一次航行到美洲,一些水手与美洲妇女发生过性关系,水手回到欧洲时,将此病传播到意大利、西班牙。1494年法兰西国王查理第八世募集各国士兵三十余万人,远征意大利,梅毒正蔓延于意大利国内,当围攻那波里时,军营中发生了梅毒大流行。1495年这些患有梅毒的士兵回国后,造成欧洲梅毒流行。有人认为1488年,葡萄牙舰队将梅毒带到印度。也有学者认为,1498年哥伦布的船队绕过好望角,到达印度。由于感染梅毒船员的到达,将梅毒也带到印度。通过商业往来,梅毒也进入了我国.1505年在广东省首先发现和记述了梅毒病例,此后,梅毒便从沿海到内地在我国广泛传播开来,发病率居高不下,居性病之首。解放后,由于党和政府有效地取缔了妓院,禁止卖淫活动,对性病进行广泛的普查普治,已于1959年基本上消灭了梅毒。7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性病又在我国死而复生,特别是梅毒发病人数大大增加,发病人数急剧上升。

  世界卫生组织现在推荐最好治疗梅毒的首选药物为长效西林(苄星青霉素)经充分治疗的患者,应随访2~3年,随访期间严密观察其血清反应滴度下降与临床改变情况,如无复发作即可终止观察。只有遵照医嘱坚持治疗,一定可以治愈。

  在梅毒的局部治疗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可疑病人均应进行预防性检查,作梅毒血清试验。

  2、局部治疗其目的是清洁、保护创面和杀灭病原体。

  在梅毒的治疗用药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孕妇、儿童不宜用四环素,以免母亲肝中毒、胎儿牙齿釉质黄染以及抑制胎儿骨的发育。

  2、治疗后应定期复查,以确定是否需要重新治疗。

  3、梅毒患者首次治疗后12小时内,可因青霉素迅速杀死梅毒螺旋体释放异性蛋白而发生“吉海反应”,表现为发热、寒颤、不适、关节痛、恶心及头痛等流感症状,梅毒病损可暂时加重,反应严重者可出现过敏休克。晚期梅毒很少见到这种现象,但神经梅毒,特别是麻痹性痴呆患者,偶可出现精神病或突发的神经症状。在心血管梅毒可发生冠状动脉阻塞或主动脉瘤破裂。有人主张先用2~3天少量强地松预防。

  4、除梅毒孕妇应用红霉素治疗外,一般对其新生儿不进行预防性治疗,但要观察到血清试验转为阴性为止。

  5、治疗后观察期间,每次复查均须作详细的体格检查(包括胸部透视),晚期梅毒及神经梅毒需作脑脊液检查。

  梅毒治疗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不论哪一种梅毒,都应早期明确诊断,早期进行驱梅治疗,以达到彻底治愈的目的。

  在治疗早期梅毒时,用药剂量应先从小量开始,逐渐增加,以免引起治疗休克。

  在治疗晚期梅毒时,应先用较为缓和的驱梅药物,先做准备治疗,以免引起治疗矛盾。

  无论治疗哪期梅毒,药物剂量一定要充足。在治疗前,应注意询问及观察患者有无药物过敏史。梅毒治疗结束后,患者一定要定期复查,以检验治疗效果。

  梅毒患者经过及时、充分的治疗是能够痊愈的,其痊愈标准应根据不同类型及分期而不同。

  早期梅毒患者的治愈标准是:经济治疗,患者体内螺旋体彻底被消灭,梅毒血清反应转为阴性,临床上无任何症状。

  晚期梅毒病人经治疗后症状完全消失,即认为治愈,对梅毒血清反应不要求非转为阴性不可,因为少数晚期病人即使已进行了长期足够的驱梅治疗,血清反应仍然出现阳性。

(内容整理:中医诊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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