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