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补充:结扎证最好不要造假,很危险。也没有那个医生敢帮你做,那是会掉脑袋的活;而且结扎手术都是村干部或者计生办带你去办。如果是自己在当地医院做的手术,医院当月就会报到计生部门哪里(现在医院都是和计生部门联网的)。计生有特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那么强制的肯定不合法。但是现在不合法的东西太多了。很多地方是搞想生二胎者先填写结扎保证书,不填不给生育证,反正不好理解。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3、看不出来,他是用最原始的方式办证。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2、计划生育结扎证没有联网。
4、计划生育结扎证有照片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计划生育结扎证是由自己保管的,计生办有备案。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