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约十分之一人是hbv病毒携带者,求职、求学等问题,一直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一些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中遭受到的一些不公正待遇引人深思,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随着社会进步,医学发展,人们对待病毒携带者的态度在逐步改变,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在政策立法等各个层面也做出了积极反应。
不少乙肝携带者都有这样的求职经历:应聘时,好不容易“过五关,斩六将”面试入围,到最后一关——体检时却因发现患有乙肝而被委婉拒绝。不仅如此,很多职业需要求职者提供“健康证”。我国卫生法规要求:“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其中包括病毒性
肝炎在内的几种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也就是说,凡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均需经过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体检,并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方可上岗。
但是,各种迹象都表明,社会各个方面都在减轻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
人事部、卫生部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这意味着曾被挡在公务员门外的大小“三阳”者,可以和其他人一样进入公务员队伍。
此前: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医学界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平反”的努力也从未停止过,2000年9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修订了《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方案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