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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声音:知情权不等于选择权
当你需要输血前,医生会告诉你:“输血可能会发生的主要情况如下:过敏、发热,感染肝炎(乙肝、丙肝等)、艾滋病、梅毒、疟疾等。”
当你惧怕输血时,医生会告诉你:“不签字就不能做手术,《输血治疗同意书》这个是国家规定的,没有签字我们医生不能擅自输血。”
按理说,这是为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患者可以在悉知输血风险之后有权作出“输”与“不输”的选择。然而,医学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这使得患者与医生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患者不知道何时该“输血”,何时不该“输血”;患者也不知道哪种情况可以使用“血液替代品”,哪种情况可以进行“自体输血”……
虽然被告知输血是存在种种风险的,但那仅仅是“可能”。在生命安全遭遇威胁的情况下,“必然”的是“救命”。此时此刻,医生=权威。患者显然处于“弱势”的一方,只能听从专业医生的中医诊疗网建议——签字输血。
患者的声音:知情权等于责任自负
根据卫生部2000年印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显而易见的是,此规定是为了杜绝医院医生在患者不知情的前提下强制输血的做法,此规定是为了保证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最大限度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事实上,在面临输血传染病时,一纸《输血治疗同意书》往往成为了医院的“免责书”。不少医院的《输血治疗同意书》上除了告知输血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外,往往还有诸如此类的语句——“有个别患者可能因输血或其制品而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现代医学对此尚难全面预防,如发生这类情况,医院将不承担责任,特告知患者及亲属明知。”
一句“医院将不承担责任”刺痛了患者脆弱的神经:医院怎能利用《输血治疗同意书》让患者承担“输血感染疾病”的全部风险!
患者的声音:维权难以寻找支撑证据
如果患者怀疑因输血感染疾病时,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呢?是找血液的供应者——血站,还是输血行为的实施者——医院?
在绝大部分人的意识里,如果因输血感染疾病,那么患者理所当然应该追究医院的责任,在排除因“窗口期”的不可控因素外,血液质量是否安全是医院的问题,因为医院具有能力也有义务把握血液质量的安全;而医院则坚持——“医院没有采血权,医院给患者所输的血液都是来源于血站”,血站则坚持——“我们所有的采集、检测、贮藏、运输都是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的”。在这种情况下,输血感染疾病的患者往往被当做“皮球”,在医院与血站之间被踢来踢去,最终遍体鳞伤,只能“被滚开”。
输血感染疾病的无外乎两大类:一种是血液质量不安全,本身携带有病毒;一种是血液质量安全,输血过程的操作不当导致感染。因此,当患者认为是血液质量问题感染疾病而进行维权时,往往需要提供输血前的血液安全报告,输血治疗前未曾有输血经历的证明等,这些证明往往难以获取;当患者认为是血液输注过程操作不当感染疾病而进行维权时,相关信息更是难以取证,因为这其中包括血液领取、血液输注等环节是否符合规范,而这些环节都是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和交接的,即使出现漏洞也不易为外人所知。
因此,当卫生部相关人员强调“输血有风险,能不输血就不输血”时,作为患者的他们愤怒了——我有知情权却没有选择权,我因有知情权而被绑架为“责任自负”的签字者,我无力抵抗血液病毒的感染,也无法争取捍卫自身利益的权力,因此,对于这种“善意”的提醒,我只能表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