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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力衰竭分4级,分级标准:
Ⅰ级.病人无症状。
Ⅱ级.较强体力活动时出现轻微的心力衰竭症状。
Ⅲ级.一般日常活动即可出现中重度心力衰竭症状。
Ⅳ级. 心力衰竭失代偿期,休息时即有症状
.所有慢性收缩性心力衰竭、心功能II、III级 ,LVEF<40%,病情稳定 ,均必须应用β-受体阻滞剂,除非有禁忌症或不能耐受。应在ACEI制剂和利尿剂基础上加用β-受体阻滞剂,心功能 级者,需待病情稳定14天未用静脉药物,已无液体潴留并体重恒定 ,在严重监护下应用。β-受体阻滞剂应从极小量开始,每2-4周剂量加倍,达最大耐受量或目标剂量 长期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