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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利无法得到现实转化的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权力的限制;二、权利之间的冲突。归根结底还是来自于权利的冲突,权力是权利与权利之间妥协的派生物,权力的运用主要还是为了实现权利或者在权利发生冲突时伸张一方权利而剥夺另一方权利。[14]
用人单位享有用人自主权来,可以对众多劳动者进行择优录取。单位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最优的,不予录用。健康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如果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起共事,那么自己可能被传染,健康权将遭到威胁。行政主体则做出抽象行政行为,通过制定体检标准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录用。依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在强势的录用单位面前显然是处于弱势地位。
不管是权利主体还是权力主体,在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进行冲突的过程中,其审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时奉行的是一种差别待遇。权利与权力的主体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经过抽血化验得到证实后,其就业权同其他的劳动者就存在差别。而做出这种差别待遇对待的根据来源于其对血液类型的判断,而不是依附于劳动者个体的劳动能力。这种差别待遇的理由已经遭到医学界的普遍批评。权利与权利之间具有平等性,权利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行使,出现冲突需要立法或者司法做出价值选择抑止一方伸张一方。但行政权力对权利进行差别性的限制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正当理由,必须受到宪法赋权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