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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HORMONES),WT/DS48//R/CAN,18 August 1997,第7.4段。
澳大利亚鲑鱼案:Australi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ation of Salmon,WT/DS18/R,12 June 1998,第7.3段以下。但澳大利亚同时提出的具体意见大多被专家组接受。
在墨西哥糖浆案中,墨西哥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认为介绍美国的观点太多。但专家组认为,专家组对当事方观点的概述是为了提供专家组分析和结论的背景,长度不是一个问题。墨西哥糖浆案:MEXICO –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OF HIGH FRUCTOSE CORN SYRUP (HFCS) FROM THE UNITED STATES,WT/DS132/R,28January 2000,第6.7段。
但在在美国棉纱案中,美国提出,描述部分对巴基斯坦观点的介绍太多,因而损害了美国的权利,要求专家组作出修改。但专家组认为,描述部分的安排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欧共体荷尔蒙不存在对美国的损害,因而没有接受美国的要求。美国棉纱案,UNITED STATES – TRANSITIONAL SAFEGUARD MEASURE ON COMBED COTTON YARN FROM PAKISTAN ,WT/DS192/R,31 May 2001,第7.4-7.14段。
例如,美国钢铁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WT/DS248/R,WT/DS249/R,WT/DS251/R,WT/DS252/R,WT/DS253/R,WT/DS254/R,WT/DS258/R,WT/DS259/R,26 March 2003,IX。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加拿大认为,在中期审议阶段,专家组只应当对事实和当事方的观点进行修改,以加强专家组报告的理由部分,而不应当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进行根本性修改。欧共体荷尔蒙但专家组认为,本谅解并没有将专家组的中期审议限于当事方提出意见的部分,或者只是做细微的修改,而只是要求专家组报告中应当包括对当事方在中期审议阶段观点的处理意见。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HORMONES),WT/DS48//R/CAN,18 August 1997,第7.7段。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和印度农产品案中,专家组与当事方举行了中期审议会议。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HORMONES),WT/DS48//R/CAN,18 August 1997,第7.5段;印度农产品案:India –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Agricultural, Textile and Industrial Products,WT/DS90/R,6 April 1999,第4.1段。
但在欧共体香蕉案(21.5)中,专家组决定,由于专家组报告必须在90天内作出,时间较短,所以不向当事方提交中期报告而直接作出最终报告。欧共体香蕉案(21.5):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 RECOURSE TO ARTICLE 21.5 BY ECUADOR,WT/DS27/RW/ECU,12 April 1999,第6.2段。
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专家组指出,在中期审议阶段,当事方应当利用这个最后的机会指出专家组报告中对事实的理解和介绍的错误,因为在上诉阶段是不审查事实问题的;而且如果专家组没有作出修改,可能就会被认为没有对事实问题进行客观评估。另外,当事方不指出事实方面的错误,可能还会被认为违反了本谅解第3条第10款真诚解决争端的义务。欧共体石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 CONTAINING PRODUCTS,WT/DS135/R,18 September 2000,第7.2段,脚注3。
第15条 “中期审议阶段”:1. 在考虑书面辩驳和口头辩论后,专家组应向争端各方提交其报告草案中的描述部分(事实和论据)。在专家组设定的期限内,各方应提交各自的书面意见。2. 在接收争端各方书面意见的设定期限截止后,专家组应向各方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既包括描述部分也包括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在专家组设定的期限内,一方可提出书面请求,请专家组在最终报告散发各成员之前,审议中期报告中的具体方面。应一方请求,专家组应就书面意见中所确认的问题,与各方再次召开会议。如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一方的意见,中期报告应被视为最终报告,并迅速散发各成员。3. 最终报告中的调查结果应包括在中期审议阶段对论据的讨论情况。中期审议阶段应在第12条第8款所列期限内进行。
在澳大利亚鲑鱼案中,澳大利亚要求专家组对整个报告进行审议,因为该报告中很大一部分的理由不是基于对有关事项的客观评估(本谅解第11条),并且很多事实和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如果这些意见只是形式上的,例如当事方对自己观点的澄清,专家组报告的打印错误等等,专家组一般会完全接受。但在实践中,专家组也遇到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
专家组最终报告中应当包括对当事方在中期审议阶段所提意见的处理情况。事实上,专家组报告中有专门的“中期审议”部分。
然后,专家组应当向当事方提交整个专家组报告的草案,包括描述部分和裁决本身。当事方可以就报告中的具体方面要求专家组进行审议。如果当事一方要求,专家组应与当事方再次进行会议,就这些具体方面进行讨论。如果当事方没有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则该报告草案就应被视为最终报告。最终报告一般是先提交当事方,然后经翻译成WTO其他官方语言后向其他WTO成员散发。中期审议应当在专家组审期内完成。
在专家组收到当事方的书面陈述及与当事方召开了两次实质性会议后,应当先向当事方提交报告的描述部分。描述部分是对当事方提交的事实和观点的概要。当事方应当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对描述部分是否准确、清晰地表达了有关事实和观点提出书面意见。
中期审议分为两个阶段:专家组报告的描述部分,整个专家组报告草案。
中期审议的目的是让当事方对专家组报告草案提出意见,以便完善报告。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中期审议程序规定在该谅解第15条。
谈WTO争端解决中的中期审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