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诊断为“脑震荡”的案例在法医学鉴定中时常遇到,而经常引起争议的是“脑震荡”诊断的成立与否,现就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二例脑震荡案例进行粗浅分析。
一、案例资料及评定结果
例1、高某、男、37岁、农民,因“头顶部被打伤半小时”入院,询问病情时未作答,入院后半小时又行转院,入院查体:神态嗜睡,左右头顶部分别见长约2.0cm、4.0cm裂口,对光敏,病理征(-)。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例2、汪某、男、65岁、农民,因“头部及双肩和腰部、臀部、左膝关节被人用锄头打伤三小时”入院,自诉头昏、头痛、双肩部疼痛、腰痛,无恶心,无呕吐,无昏迷史。诊断为:头外伤,头皮血肿,脑震荡。汪某损伤程度评定为未达轻伤。
二、讨论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规定:“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脑震荡是一种最常见的轻度原发性脑损伤,其表现有确切的头部外伤史,伤后立即发生短暂的意识丧失或模糊,且多数不超过半小时,清醒后对受伤当时或前一段事情不能回忆,即近事遗忘。如果伤后伤员能详细叙述受伤或抢救经过,说明无原发性昏迷存在,则脑震荡的诊断可以排除。在上面的案例资料中,汪某“脑震荡”诊断临床诊断依据不足,案情调查中旁证材料不支持而不予肯定。应该强调,在对临床诊断为脑震荡的案例进行评析时,不仅要细致审查分析临床病历资料,还要紧紧依靠详细的案情调查旁证材料,使脑震荡的认定或否定努力做到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