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标准
全国都是这个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
心脏病、
心肌病、
冠心病、
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
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
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
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
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
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
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
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
肿瘤和
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
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
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
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
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
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
类风湿性
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
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
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
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
梅毒、软下疳、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