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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适合妊娠:
病情缓解 12 个月以上,即不服用泼尼松或每日服用泼尼松小于或等于 15 毫克,无病情活动征象,停用细胞毒药物(如硫唑嘌呤、环磷酰氨、氨甲喋呤等) 6 个月以上。
若有狼疮肾病,但血肌酐小于 140 微摩尔 / 升,尿蛋白 24 小时小于 3 克,血压小于 130/90 毫米汞柱。
无重要脏器病变。
终止妊娠时机的选择
红斑狼疮患者怀孕后,应每月进行风湿免疫学以及产科监护,同时在妊娠晚期进行妊娠评分。遇到以下情况一项或多项时,应及时选择阴道分娩或剖宫产终止妊娠,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胎儿存活率。
狼疮病情严重。无论孕周大小,为保母亲安全,应及时终止妊娠。
所谓病情严重,包括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功能衰竭、广泛性肺间质炎合并肺功能衰竭、重度妊高征,伴有红斑狼疮肾病者尿蛋白 24 小时大于 5 克,血清肌酐每升大于 150 微摩尔,经积极治疗无好转,病情继续恶化者。
免疫学检查异常,各项辅助检查提示胎盘功能下降,而胎儿已成熟。
胎儿在宫内有缺氧表现或出现胎儿生长受限,经治疗未见好转。
妊娠晚期评分不良。 妊娠药物分级(共分五级:A、B、C、D、X级),供临床选择孕期安全用药参考。
A、B级药物,对胎儿无危害或无副作用,孕期一般可安全使用,如多种维生素类,一些抗生素(如青霉素族、头孢类)等。
C、D级药物,对胎儿有危害(致畸或流产)但对孕妇有益,需权衡利弊后慎用。如一些抗生素、激素类药物。
X级,对胎儿有危害,对孕妇无益,此类为孕期禁用药,如抗癌药物,性激素(雌激素、合成孕激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