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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患者怀孕,国际上仍无统一标准,现在比较认同的是,同时满足以下4点可以考虑怀孕:1,无明显系统损害,如无肾脏损害,血液系统损害,狼疮脑病,狼疮肺炎等;2,根据各项检查结果,如血沉,免疫球蛋白,补体,提示病情控制平稳半年以上;3,细胞毒性免疫抑制剂,如环磷酰胺,甲氨蝶呤,停药半年以上;4,糖皮质激素用量已控制在生理剂量以下,强的松7.5mg/每天。该患者如想怀孕,需由妇产科和风湿科会诊后确定,不可擅自做主,以免对自己和胎儿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