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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女性能否怀孕?取决于心脏病变的轻重程度,心功能的代偿状态以及有无并发症等。若患者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在Ⅱ级以下,无心力衰竭史,也无并发症存在者,并在医生随访的情况下,可以怀孕。
若患者心脏病较重,心功能在Ⅲ级以上,既往有心力衰竭病史,年龄在35岁以上的初产妇,风湿仍在活动,或并发心律失常等各种并发症,则不宜怀孕。因为妊娠期间,胎儿在子宫内生长发育,孕妇体内将发生一系列生理变化。若妊娠期心排血量、总血容量增多,动脉血压和静脉压随着增大,子宫的压力上升,周围血管阻力增加,血压增高,加上能量消耗及耗氧增多,使心脏负担进一步加重而发生心力衰竭。正常孕妇的心脏有充分的储备功能,这种负荷完全可以胜任,但对风湿性心脏病孕妇,可能因此而使病情恶化,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凡属不宜妊娠的孕妇,若妊娠尚在3个月内,应劝其做人工流产以终止妊娠;若妊娠已超过3个月,则应按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假如有的风湿性心脏病孕妇,在3个月内已发生过心力衰竭,目前心衰虽已控制,但估计继续妊娠危险性较大时,则以终止妊娠为宜;如一般情况尚可,应在医生密切观察下,积极防治心衰,直到分娩。但在此期间,一旦发生肺水肿或心力衰竭等并发症时,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迅速控制和施行中断妊娠的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