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说的是:不一定。孕妇十月怀胎需要消耗较多的机体能量满足胎儿的生长,如果这一阶段不治疗肺结核的话,会迅速地加重孕妇的病情,在肺结核活动期还会传染给他人。若在怀孕期治疗的话,患者需要长期不间断地服用抗结核药物。如链霉素,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可能导致新生儿听力障碍,往往导致胎儿畸形或死亡;利福平在妊娠初期3个月内使用,有发生胎儿畸形的可能;虽用异烟肼(雷米封)和乙胺丁醇比较安全,但临床上可见到整个妊娠期使用大量异烟肼者,仍有致畸的可能。此外,肺结核病人在治疗过程中还要经常进行X线透视或拍片,X线对孕妇及胎儿也是有害的。所以,无论从哪一个角度上看,患肺结核期间怀孕对母婴均无利可言。
如果怀孕后发现患了肺结核,应及时找医生诊治。若患的是较严重的肺结核或伴有较重的妊娠反应,经积极治疗无效者,宜在妊娠3个月内终止妊娠,最好在早期做人工流产,也可采用米非司酮或芫花萜膜进行药物流产。结核病活动期内应避免妊娠,待病灶稳定2~3年后再考虑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