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按下述比例支付
1. 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2.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3.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 80%;
4.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5. 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