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校的大、中、小学生要按规定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提供条件保证接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宣传教育单位,要做好
结核病防治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了解结核病知识,积极预防结核病。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需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卡介苗接种的工作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
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
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其所属的结核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止控制中心,负责
结核病防治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二章 预防接种
大连市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单位,要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为其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不得开具出生证明。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接种的,要在3个月内补种。
第五条 各级
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街道防治站、乡(镇)防保组、村卫生所、学校医务室(以下统称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均应按规定承担本地区、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完成卡介苗接种后,应填写《卡介苗接种证》和《儿童计划免疫手册》,并同时填写《接种登记表》统计上报。接种卡介苗发生差错和异常反映时,需采取措施抢救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