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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流行着这样一种思潮,男女之间偶然邂逅,互有好感,深入接触之前,两人要签定一份“性爱合同”。为什么要签订“性爱合同”?是为了防止在“缠绵”之后,一方向另一方提出 “额外”的要求,比如索要财物,籍此纠缠与要挟等。
此类“性爱合同”,是说明两人乃自愿体验一夜风情,鸳鸯戏水,各自利益不受伤害。这一现象在西方如春潮初涌,虽早来有之,却于今为盛。 此类“性爱合同”,一般多是由男方提出签订,他们当中有的是体育明星,有的是影坛大腕,有人是商界巨贾,这类人在生活中常是女性追逐的焦点,梦中的情人。明星、大腕、大亨、巨富们,之所以炮制出这样的一个“性爱合同”,可以说是“实战出真知”的产物。 许多明星当中,体育名人最为人瞩目。于是一些女孩子想方设法追逐、靠近他们,其中有的人如愿以偿,,两相情悦,一夜情散,各自单飞,把感觉心存一隅,慢慢化作回忆。也有的人以感情为诱饵,钓鱼上钩,待钓到大鱼之后,收杆捕鱼,证据在手,与这些明星大腕提出索要条件。这些“马后炮”的招数,都使那些沾花惹草的名人巨富们,打掉牙往肚里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于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观念之下,明星巨富们便想出了这样一个既能偷腥解馋,又可避腥气上身的自以为“两全其美”的“招数”,实可谓“磨刀砍柴两不误”、“花心自保两相谐”。于是“性爱合同”便应运而生。 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讲的“性爱合同”,与当今西方盛行的“合同夫妻”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夫妻”是说准夫妻们在结婚之前,假定两人离婚,财产的支配权和子女抚养权等,是为了保障夫妻两人的权利与义务。而“性爱合同”则是构建在“一夜情”和“露水夫妻”的层面之上的,是为男女双方的邂逅之情买一个现实保险而已。究其根本,只能说是欲望和利益冲突下的畸形产物。 西方“性爱合同”的产生,原因复杂,背景繁复,彰显出西方社会所谓个性解放的“自由”理念,也呈现出西方社会发展中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与残酷。(实习编辑:游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