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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对妇女“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地已经通过的地方法规,虽然有些规定禁止“性骚扰”,但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此次天津的修订案做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在“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什么是“性骚扰”
参与这次“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专家和妇联的工作人员解释了“性骚扰”各种表现方式的具体内容:语言骚扰包括打电话或在两人见面时故意谈论性话题,询问性隐私,而且在对方拒绝情况下依然“喋喋不休”,致使对方心身受到伤害。文字骚扰是指:书信、字条等文字中充满性隐私和性话题,使得对方难以忍受,而且使用这种文字的频率比较高。图像骚扰的概念是:在给对方观看的图片、照片、录像等图像中充满淫秽内容,而且不堪入目的图片严重违背对方意志。特别强调电子信息骚扰:是把黄色、淫秽内容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对方,一天或数天中重复这种行为,其行为给对方心理造成创伤。还有肢体行为骚扰:在两人独处时或在公共场合对对方“动手动脚”,通过接触达到自我心理满足。
职场“性骚扰”最伤女人心
天津市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提出:在日常的信访接待中,“性骚扰”是女性最为尴尬的一个话题,特别是职场中的“性骚扰”让女人受到的伤害最深。在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是偶发性的,而职场“性骚扰”是长期性的,对当事人精神伤害的程度更强。而且,很多职场“性骚扰”是上级对下级实施的,这让女性很难通过向单位投诉来解决问题,再加上现在就业形势的严峻,不少女性为了得到工作岗位而忍受了这种骚扰,这就让受害者心理上受到更大的伤害。对于“性骚扰”,确实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所以必须提醒女性,要保留证据,包括人证、录音、手机短信等等。
单位应有相应制度
妇联希望用人单位在单位内部建立切实可行的反“性骚扰”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明确解释哪些行为构成被禁止的“性骚扰”行为,建立有效的举报途径及举报程序;规定有相应的反报复措施,保证举报的员工不会受到报复;要建立及时高效的调查程序,接到举报后要首先确定是否有“性骚扰”事实存在;一旦确认“性骚扰”存在,必须给予骚扰者严厉的处理。
(内容整理:中医诊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