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科 | 妇科 | 骨科 | 耳鼻喉 | 肛肠 | 泌尿 | 不孕不育 | 皮肤病 | 口腔 | 肿瘤 | 糖尿病 | 眼病 | 性病 | 肝病 | 心血管 | 更多 |
日前,智联招聘推出了夏季职场性骚扰状况特别调查。在为期两周的调查中,共有5000余名职场人参与了调查。调查显示,酒吧遭遇骚扰最常见,半数以上职场人收到过异性黄色笑话,近三成男士在公共场所遭遇过性骚扰,四成女性遇过办公室性骚扰。 近年来,“性骚扰”早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修改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被许多专家视为重大突破。
然而从法律条款来看,目前“性骚扰”的对象还是专指女性,“性骚扰”被界定为“违背妇女意志”,笔者认为显失偏颇。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违背男人意志”的性骚扰并不罕见,该新闻中的“近三成职场男士曾遭遇过性骚扰”便是明证。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遭遇“性骚扰”的男士,应当被提上日程了。
男士会不会遭遇“性骚扰”,当下社会无数活生生的案例已经给出了答案。尽管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主体大多是男性,但也不乏女性。比如卖淫女对宾馆男客人的“性骚扰”,女老板对男员工的“性骚扰”。
既然“性骚扰”的现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男对女,女对男甚至同性之间都可能存在“性骚扰”,那么在立法上,这些情形都必须考虑进去。否则“性骚扰”的法律条文,只会变成针对男性,却无视女性和同性的“性骚扰”。这样的漏洞体现的是法律的不平等,也是对男人的偏见,对女人的歧视。
其实从国外看,很多国家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性别了。比如,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 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 “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我国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
因此,面对男士遭遇“性骚扰”情形愈发严峻的当下,将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行为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并给予严厉打击,用法律手段保护男士们的性权利,已经显得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了。
(实习编辑:游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