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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以后为适应胎儿生长发育的需要,母体循环系统发生一系列变化。首先是血容量的逐渐增多,在妊娠32~34周左右达最高峰对未孕时增加40一50%,其次是心搏出量的逐渐增多,在妊娠22~28周达高峰,比未孕时增加20~30%。妊娠晚期由于子宫增大,膈肌上升,使心脏移位。右心室压力增加,大血管屈曲,这些变化都增加心脏负担。产后,胎盘血液循环停止,子宫收缩使大量血液涌入体循环中,以及在整个分娩过程中的能量消耗,都会加重心脏负担。因此,有心脏病的妇女,若心脏功能不良,在妊娠期间,产时或产后易发生心力衰竭,严重威胁母儿生命。
妊娠合并心脏病以风湿性心脏病居多,其次为先天性心脏病。有病的心脏能否担负妊娠和分娩,与心脏病的种类关系不大,而决定于心脏代偿功能。按其所能负担的体力活动,心脏代偿功能分为四级。I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11级:一般体力活动略受限制,休息时舒适如常,但在日常体力活动或操作时即感心跳气急。Ill级:一般体力活动显著受限制。休息时虽无不适,但活动量少于一段日常体力活动时即出现心跳、气急。IV级:任何轻微活动即感不适,休息时仍有心跳、气急,有明显的心力衰竭现象。
心脏功能I级及11级的病人,一般可担负妊娠;心脏功能Ill级者,孕产期心力衰竭发生率显著增高。因此,心脏功能Ill、IV级者不宜生育。若避孕失败应及早人工流产。
如果心脏代偿功能尚佳,可继续妊娠,应遵医嘱按时产前检查,注意睡眠和休息,稳定情绪,避免过度劳动,限制食盐摄入量,常服各种维生素,及时纠正贫血,积极防治妊娠中毒症及上呼吸道感染,以防发生心力衰竭引起早产及胎儿宫内窘迫。最好能在预产期前二周住院持产。如剖腹产,宜同时绝育。
产后必须落实避孕措施。若发生心力衰竭,由于缺氧可以引起子宫收缩、发生早产,或因缺氧可引起胎儿宫内窘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