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误诊及采取的器官摘除术将长期使患者身体遭受病痛的折磨,精神上将承受巨大的压力和痛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身体健康权。据此,原告陈某将医疗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本报讯杨友华 蔡小燕 一起在施行子
子宫肌瘤术过程中,医师在患者体内查无子宫肌瘤,但以考虑子宫恶病为由将健康完整的子宫及双附件全切除而引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近日在福建省南靖市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医疗机构赔偿患者12万元。
子宫肌瘤术却把子宫切 医院赔患者12万
患者陈某因阴道少量出血,伴有下腹肿痛,至县医院作B超检查,超声提示:子宫肌瘤可能。后陈某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医师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中度
贫血。2005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对陈某施行子宫肌瘤术中,医师在陈某体内查无子宫肌瘤,以考虑其子宫恶病为由将陈某健康完整的子宫及双附件全切除。后将陈某被切除的子宫及双附件送去做病理检验,结果未见异常。本案经漳州市医学会鉴定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医疗护理医学建议是性激素替代治疗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