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一起人工
流产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上周经硚口区法院再审有了结果,医院除承担11年内支付的12万元医疗费外,还被判决向患者赔偿损失33万余元,其中含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现年43岁的郭继红是一名工人。1989年12月4日,她因停经50天往厂对口医院就诊,初诊判断可能为
宫外孕,两天后医院两次对其施行刮宫手术,结果造成子宫穿孔。尽管医生进行了紧急施救,但郭还是未能逃过厄运,下肢完全瘫痪,在医院病床上躺了11年。 ????悲剧发生后,郭的家人一直没停过对医院医疗过失的追究。1997年,该事件经武汉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以此判决医院补偿患者5万元。但患者不服此判决,首先向省卫生厅再次申请鉴定,结论是“此病例属二级医疗事故”,于是案件上诉到武汉市中级法院,并裁定发回重审。 ????硚口法院认为,医院在抢救患者时“对出现的尿潴留、双下肢无力认识不足,未及时请神经科会诊”,致使患者脊髓缺血而瘫痪,已构成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