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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医院将获得《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权,患者不需再到市药监局统一办理
为更快实现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在全世界范围内“让癌症病人不痛”的战略,该局和市卫生局对全市《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核发方式进行了改革,改变过去由市药监局统一核发为由认定的医疗机构核发,癌症患者可就近到有核发权的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据悉目前深圳已初定10家医院经审核通过后将获得《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权。
据介绍,市药监局和卫生局此次初步选定了具有较高的医院管理水平、较好的医疗技术条件、具备诊断和治疗癌症的技术及设施的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人民医院这10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的医疗机构。昨日药监局已开始对这批医院进行审核,通过后这批医院即可获《专用卡》核发权。今后,深圳市癌症患者将不需花费几个小时统一到市药监局办卡,可以就近到认定的医院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了。
《专用卡》有效期两个月
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癌症患者或代办人申办《专用卡》时须提交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患者户口簿和身份证;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等材料;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明(暂住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患者亲友工作单位出示的暂住证明亦可)。《专用卡》有效期为两个月。
《专用卡》必须无偿交回
同时,癌症患者或亲属、监护人应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必须向发卡单位有关人员如实说明以前是否有药物依赖或滥用行为;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应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空药瓶、用过的贴剂和《专用卡》无偿地交回发卡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药品及其《专用卡》。
市药监局还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专用卡》核发和麻醉药品供应的管理,以满足癌症患者获得麻醉药品镇痛的需要,同时杜绝麻醉药品的流弊。